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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職業部落客 收費掰產品 重罰!!

終於看到立法了...個人認為這是遲早的事,就像電視購物台有些商品誇大效果也會被罰。我們本身是產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專業,有時看到職業部落客所敘述產品的文字馬上就知道部落客是不是內行人,除了用品或食物可以當下表現商品特色外,保健食品和抗老化、美白保養品就無法在當下(天)試用就有效果,快則數周至數月,慢則一年(或一年以上)才顯現出實際效果,同時還要看使用者個人的身體(或膚質)狀況而定。
信用對我和公司來說很重要,我自己PO在部落格的商品都是自己使用過不錯才發表,用營養學和美容的專業知識來篩選保養品與保健食品,基本要有優質的成分配方和安全性,有臨床報告更好,自己用了三個月甚至一年產品好用才會發表推薦。經營者自己也是其他產品的消費者,這樣做雖然產品沒有賣得那麼快,但將心比心才會得到顧客的信任。
美食方面,到網路票選店家或節目報導的名店,滿心期待吃吃看店家的人氣料理,大部分最後結論是"被騙了"、"不過爾爾",讓我們這樣的饕客失望就不會再度消費了...有些我們所知道真正好吃的店家反而不會參加票選活動,因為業者服務客人都來不及了哪有心思搞票選,反而是消費者覺得好吃分享在部落格。
這讓我想到JET日本台"大口吃片台灣"的主持人阿松真實呈現美食的特色,未和店家合作,買了自己付錢,好吃就會一直敘述感覺,難吃或不合胃口的吃了一口就不吃也不再敘述,真實表現就是Matsu阿松的原則。
收廠商報酬就如同代言,部落客當然要寫好聽的,所以回歸到最後消費者自己要有智慧去判斷字裡行間敘述是否真實或只是自我感覺良好、花俏又不著邊際的字眼了。
職業部落客 收費掰產品 重罰!!
【聯合晚報╱記者張博亭/台北報導】 
2011.10.24 03:18 pm
收取廠商報酬在部落格推介產品或店家的「職業」部落客,以後不能隨便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分享經驗了。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提案修正公平交易法第21條,認定職業部落客推介也是廣告行為,如果不實,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未來只針對有收廠商報酬的職業部落客做出罰鍰,民事賠償則以報酬的10倍為上限。至於一般素人部落客則不罰。
 
立法院經委會今天進行公平會預算審查,立委丁守中、黃偉哲等人則質詢部落客代言不實該如何處分。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部落客如果在部落格中針對產品發表使用意見,就算是薦證廣告,按照目前行政罰法,如果誇大廣告效果卻「故意裝作不知情」,或與廣告業主有「共犯」結構,就會開罰。
 
立委提案修法,部落客在網路上分享使用者經驗,一旦廣告不實,就應負連帶責任,不過只會處份有收受廠商報酬的職業部落客,至於民事賠償金額則以收受報酬的10倍為上限。一般沒有收錢,純粹分享經驗的素人,則不開罰。
 
對此,立委黃偉哲表示,部落客怎麼罰在法律上有灰色地帶,如果是廠商內部的員工自己發經驗文,他沒有收費,但廣告如果不實,該怎麼罰。

吳秀明表示,連帶賠償責任還是要看民事法庭如何認定,如果有違反行政罰法的故意行為,還是會開罰。

【2011/10/2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2011年7月23日 星期六

【部落格經營】部落客為廠商撰寫體驗文時,必須注意法律規範以免觸法-2

保健食品及藥品方面需注意"誇大的詞句",類別及例句如下:

藥物不適當之共通性廣告詞句
綜合性誇大的圖文語詞
※誇張藥物安全性
完全無副作用、人畜無害、安全使用(安全可以保證、(最)安全、(絕)對無副作用、無過敏性及毒性、徹底安全、安心的交給………)
※誇張藥物效能
根治、完全預防、徹底消除(最佳、效果真好、根本治療、唯一、最理想的、更(最)佳、獨創(特)的、最常用、最適用於此、首創唯一、世界風行、風行全球)
※誇張藥物效力快速
三分鐘奏效、立即見效、藥到病除(迅速、非常(特別)有效、特效、速效、幾分鐘OK、瞬間(馬上)舒解)
※誇張藥物製法
最高技術、最進步製法、最新科學(經特殊科技)
※保證藥物效能
可具保單、無效退款、效果絕對保證(百分之百、比一般傳統的○○更優異)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是醫師推薦的)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根據報導發現……)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性能
(經學者多方研究,並經證明以動物實驗研究,確認有……)
※故作危言列舉病名、症狀或以痛苦不堪之情態而使視聽者精神不安或發生恐怖
你有這種現象嗎?你有某種病
某病不服某種藥之嚴重後果
發生某種可怕之情形或死亡
※列舉某種人為對象或列舉某種情形或環境下服用其藥物
駕駛汽車者、讀書考試者
勞動工作者、熬夜加班者、生活在緊張社會裡
必能金榜題名、產生活力
※引誘一般健康者服用或哄騙人長期連續服用其藥物者

※高聲呼喊藥物名稱、病名或連續叫嚣,而擾亂安寧或使人有精神威協之感覺者

※     藥物、化粧品廣告所用之文字圖畫,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許可證、備查文件、標籤、仿單所載內容為限。
以上表列之“不適當之廣告詞句”僅供參考,各種廣告詞句仍以衛生機關審核者為準。

2011年7月16日 星期六

【部落格經營】部落客為廠商撰寫體驗文時,必須注意法律規範以免觸法-1

  引用圖文請查明來源,並取得授權或合理使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合理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Q&A:


撰寫體驗文章時,避免提到產品療效,以防觸犯: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同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http://www.fda.gov.tw/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1691&showview=1#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弟24條第1項:「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藥 字第 0980305527 號 函‧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點入放大詳閱)





衛署藥 字第0960312289號 函‧訂定「一般化粧品用途範圍及不適當標示詞句」(點入放大詳閱)




●感謝  [敦旭法律事務所] 吳挺絹 律師指導 (TEL: 02-2718-7789)

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嗜部落]2009-04-21 心情分享*分享出一片天 (活動心得)


Andy, Robin & Alice 主辦的"嗜部落"很棒!!我認識Robin也有3~4年了,認識Andy也有1年多, 他們經常舉辦專業課程總是讓我們有滿滿的收穫,希望大家多支持參加"嗜部落"活動,將會學到很多經營部落格的"高招",讓自己功力大增。

主辦人請到兩位在身心靈領域這方面經營多年的老師級分享部落格經營的經驗,Una周詠詩老師與塔羅女巫傅子綺老師,她們將專業的經驗與心得長期分享在部落格上,Una老師經過長期經營漸漸獲得迴響與開班授課;而女巫子綺運用塔羅專業結合行銷創意與廠商合作的經營成績,陸續獲得媒體曝光及代言機會。


簡單的說,"持續做自己有興趣的事,把它做到最好"這是我之前從事教育訓練業很多知名的成功企業家的心得與印證。

兩位心靈領域的專家分享後便由Andy,Robin & Alice三位主辦人無私的為大家解答經營部落格專業技術上的疑難雜症(課程最有價值的在這部份),感恩~

相關活動花絮:

Robin的活動照片20090421嗜部落_心情分享.分享出一片天

[Andyliu.Design]嗜部落_2009-04-21 心情分享*分享出一片天活動花絮

愛麗絲樂遊部落格仙境 [嗜部落] 0421心情分享‧分享出一片天之活動記實